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明泉即李慶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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