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