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號
SLDV,106,司促,131,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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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陸仟柒佰貳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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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