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7號
SLDV,106,司促,127,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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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呂建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振鉉即蔡英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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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