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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