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13號
SLDV,106,司促,1113,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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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
  十八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七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三一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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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