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素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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