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0號
SLDV,106,司促,1100,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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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素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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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