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575號
SLDV,105,除,575,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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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曾金花即許秋雄即許銀頂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鈺雪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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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