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江淑芬即江萬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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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字號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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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X-0289748-0 │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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