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長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晁榕
訴訟代理人 張哲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
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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