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98號
SLDV,105,訴,498,2017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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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享岳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培倫
上 訴 人 徐敏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庭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上訴聲明
第五項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
仟伍佰元。綜上,本件上訴人共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伍
佰伍拾元(計算式:13,050元+4,500 元=17,5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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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享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