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3號
SLDV,105,訴,333,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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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
零捌拾參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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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晟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