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宏國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
零捌拾參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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