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67號
SLDV,105,訴,1367,20170103,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李憲璋 
訴訟代理人 吳皆得 
被   告 李學玨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沈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 月13日
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