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林聰明
林榮華
施金鳳
施順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林德村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林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林德村於民國105 年12
月29日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