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54號
SLDV,105,訴,1354,201701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4號
原   告 林聰明 
      林榮華 
      施金鳳 
      施順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被   告 林德村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   告 林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林德村於民國105 年12
月29日具狀請求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