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雲
黃郭女
黃慶發
黃慶雲
林裕雄
林小鈴
黃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李盧玉蓮
李素銀
郭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被 告 黃士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25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3,793平方公尺×1/2=4,741,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