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10號
SLDV,105,補,1310,2017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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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10號
原   告 黃雲  
      黃郭女 
      黃慶發 
      黃慶雲 
      林裕雄 
      林小鈴 
      黃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被   告 李盧玉蓮
      李素銀 
      郭文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被   告 黃士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1,25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3,793平方公尺×1/2=4,741,2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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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