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30號
原 告 謝逸蓁
被 告 賴詠淳(原名:賴敏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