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45號
SLDV,105,法,45,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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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施伯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 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5 年11 月15日召開第四屆第七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 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 書、董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 利部105 年12月8 日衛部醫字第1051668612號函為證。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 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 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 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 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 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 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 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 一) 第01199 號 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 後條文」欄第6 條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衛生福 利部之意見後,認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條次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董事十一人,│本會設董事會,董事十一人,│
│ │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後│
│ │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每屆│屆董事由董事會遴選之,連選│
│ │之董事應三分之一以上具目的│得連任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
│ │事業專門知識,且董事相互間│之三分之二。每屆之董事應三│
│ │,有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分之一以上具具目的事業專門│
│ │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知識,且董事相互間,有配偶│
│ │總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關係│
│ │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
│ │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正。 │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
│ │ │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
│ │ │補足原任期為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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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