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吳黃玉枝即龍昇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上訴人 邱鈺惠即利昇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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