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5年度,4號
SLDV,105,建簡上,4,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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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黃玉枝即龍昇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上訴人 邱鈺惠即利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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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