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1號
SLDV,105,建,41,2017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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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士乃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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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乃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