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士乃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晃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詮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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