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541號
SLDV,105,司繼,1541,2017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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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林峻嘉 
       林峻源 
兼法定代理人 關麗英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倩妏律師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國楨(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巷
0 弄0 號4 樓)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又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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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