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05號
SLDV,105,司拍,505,2017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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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 對 人 梅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 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於(1)民國88年7月9日、(2)89 年7 月24日、(3) 101年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 60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2) 18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3) 5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 存續期間自88 年7月9日起至123 年7月8日止(2)存續期間自89年7月24日至 124 年7月23日、(3)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2月28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分別經登記在案 。
三、嗣相對人於88年7月15日起向聲請人合計借用1,000萬元,其 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款約定書及借 據增補約定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 對人自105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增補約定書、借款約定書等 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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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