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6號
債 務 人 柯虹儀即柯虹如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8 號裁定自民國105年5月1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現 擔任家務管理員,受雇於陳銘銓,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2 萬5,000 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此有雇主出具之文 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2 頁)。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 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 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5,770 元 ,總清償金額為41萬5,440 元,清償成數為5.8%。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其預估解約金額為12萬8, 659 元(見本院卷第98頁),債務人願全數提出,分72期清 償,每期清償1,787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 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76萬 547 元扣除必要支出79萬4,334 元後已無餘額,是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 萬1,017 元,扣除未成年子女柯○○(於00年00月00 日生)、林○○(於000 年00月00日生)之扶養費1 萬1,00 0 元(每人各5,500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0,017 元 ,顯低於臺北市106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萬5,544 元 ,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 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尊重。至上開2 名未成年子女均與債 務人同住,其每人每月各領有4,100 元之兒少補助(見本院 卷第103 頁),則債務人扶養費之支出每人5,500 元,亦低 於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 萬5,544 元扣除兒少補助4,100 元後 之半數5,722 元,堪認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薪資 約2 萬5,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 萬1,017 元,餘額為 3,983 元,而債務人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 清償之能事。又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預估解約金全數分期納 入更生方案清償,以增加還款金額,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 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7,160,773元。 │
│3.清償總金額:415,440元。 │
│4.總清償比例:5.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8,334 │ 1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815,829 │ 65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162,412 │ 13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滙豐(台灣)商業│ 444,244 │ 358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492,471 │ 397 │
│ │有限公司 │ │ │
├──┼────────┼────────┼───────────────┤
│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4,273 │ 3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 1,139,323 │ 918 │
│ │有限公司 │ │ │
├──┼────────┼────────┼───────────────┤
│ 8 │花旗(台灣)商業│ 423,653 │ 341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9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380,989 │ 307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2,659,245 │ 2,143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 7,160,773 │ 5,77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