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開臺天后宮
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生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不得以公示 送達為送達之方式。此觀同法第509條規定甚明。二、經查,債權人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之住址為八里庄大八里坌 大崁腳33番戶,顯非現時存在之地址。本院乃限期命債權人 補正債務人可合法收受支付命令之地址,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債權人既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之正確住所或居所 ,自無從合法送達支付命令於債務人,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 缺,有違前揭法條規定,且支付命令又不允許以公示送達為 送達之方式。次查,債權人以周生為債務人,惟就債權人提 出之資料以觀,周生是否尚生存,不無可疑,蓋債權人若以 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債務人,則屬無從補正之不合法 。本院乃限期命債權人併釋明周生尚生存,債權人逾期亦未 釋明。綜上,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