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 告 林陳海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被 告 李科緯訴訟代理人 張淑玲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被 告 李科禧 李科練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 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被 告 彰化縣員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錦昆訴訟代理人 蔡孟緯 張瓊曉 黃詩淳被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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