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誠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鄭耀誠律師
被 告 鹿橋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維楨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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