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7號
SLDV,104,司執消債清,27,2017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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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債 務 人 謝朝安
代 理 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公 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 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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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