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151號
SLDV,104,司執消債更,151,20170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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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傅殿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本條例)第60條第1 、2 項、第62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通 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更生方案,而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 有限公司於期限內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滙誠第二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廷璋馮春霖蕭鈺蓉王文政何鳳嬌李月琴傅怡菁唐慧靜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 同意。而陳美鳳部分前寄送債權表即已查無此人退回,且公 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所有利 害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消債條例第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且消債條例第33條第6 項規定,債權表由法院公告,並應 送達於債務人及已知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題 示情形,該債權人之送達處所既屬不明,即非已知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債權人,無庸對其送達,故無公示送達之 必要。惟其仍屬消債條例第14條第2 項所稱之利害關係人, 故債權表經法院公告後,自最後揭示之翌日起,對該債權人 即發生送達之效力。(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3號研審 小組意見),本件更生方案、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業經本院 於105年9月29日公告,依對債權人陳美鳳發生效力。則同意



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合計11人已超過本件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16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69.66% 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應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 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 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2條第2 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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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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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5 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291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7,280,605 元。 │
│4.清償總金額:1,604,952元 │
│5.總清償比例:22.04﹪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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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79,434 │1,162 │
├──┼──────────────┼─────┼────────┤
│ 2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47,259 │451 │
├──┼──────────────┼─────┼────────┤
│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88,662 │1,190 │
├──┼──────────────┼─────┼────────┤
│ 4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11,817 │2,179 │
├──┼──────────────┼─────┼────────┤
│ 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69,736 │2,050 │
│ │公司 │ │ │
├──┼──────────────┼─────┼────────┤
│ 6 │馮春霖 │119,655 │366 │




├──┼──────────────┼─────┼────────┤
│ 7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072 │891 │
├──┼──────────────┼─────┼────────┤
│ 8 │李月琴 │419,645 │1,285 │
├──┼──────────────┼─────┼────────┤
│ 9 │王文政 │516,746 │1,582 │
├──┼──────────────┼─────┼────────┤
│ 10 │陳淑英 │612,625 │1,876 │
├──┼──────────────┼─────┼────────┤
│ 11 │陳廷璋 │279,765 │856 │
├──┼──────────────┼─────┼────────┤
│ 12 │傅怡菁 │1,622,518 │4,968 │
├──┼──────────────┼─────┼────────┤
│ 13 │蕭鈺蓉 │290,712 │890 │
├──┼──────────────┼─────┼────────┤
│ 14 │陳美鳳 │91,340 │280 │
├──┼──────────────┼─────┼────────┤
│ 15 │何鳳嬌 │91,340 │280 │
├──┼──────────────┼─────┼────────┤
│ 16 │唐慧靜 │648,279 │1,985 │
├──┼──────────────┼─────┼────────┤
│ │合 計 │7,280,605 │22,291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
│ 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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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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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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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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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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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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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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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