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4號
SLDM,106,聲,94,201701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書毅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書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書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9 月 及本院於104 年11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於104 年7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書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03 年12月19日以103 年度聲字第4280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於104 年1 月6 日確定;另經本院 於104 年11月13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於104 年11月24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又受刑人於104 年7 月26日入監執行,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 60100332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4 月 2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0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 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 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6 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