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81號
SLDM,106,審交易,81,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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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騰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
度調偵字第762 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105 年度湖交簡字第
828 號)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郭騰澤於民國104 年8 月2 日 13時5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超速,至新北 市○○區○○路000 號前,適丁卓美雲不依規定橫越,見狀 煞避不及而撞及,丁卓美雲因此左手肘、左膝及左小腿挫傷 、頭部外傷併頭皮挫傷,頭皮裂傷,因認郭騰澤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應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 第452 條、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丁卓美雲提 告郭騰澤,檢察官認郭騰澤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丁卓美雲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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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