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7號
SLDM,106,單聲沒,7,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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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孝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105 年度偵字第61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伍佰元壹張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孝宜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書 誤載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應予更正),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以105 年度 偵字第6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 0 元之紙鈔1 張,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聲請書誤載為「偽 造之有價證券」,應予更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 200 條(聲請書誤載為「第205 條」,應予更正)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 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 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 第200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孝宜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 年10月25日以105 年度偵字第615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10 5 年度偵字第6150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01 至102 頁)。 而扣案之500 元紙鈔1 張,正反兩面均為均為一般500 元紙 鈔之背面圖樣,紙鈔之邊緣處不平整,且邊緣黏貼處未對齊 等情形,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及 上開500 元紙鈔照片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57至68頁),足 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除誤引用刑法第205 條規定 容有未洽外,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200 條、第40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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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