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4 年度偵第556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 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拾壹片、PS2 遊戲主機壹臺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業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563號緩起訴 處分1 年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11片、已改機PS2 遊戲主機 1 臺,為被告所有,且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其中刑法第38條之3 復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 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亦於105 年6 月22日修 正公布第10條之3 ;商標法第98條亦於105 年11月30日修正 公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著作權法第98條亦於105 年 11月30日修正公布,自同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 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 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修正後刑法施行 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修正 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 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 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 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準此,沒收適用裁 判時之法律,且修正後之商標法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相較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並非屬於修正 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定不再適用之其他法律, 而係屬於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所定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之 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亦即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應優先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
定。又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 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相較於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 收主義者,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參見最 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判 決意旨)。
三、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 罪(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5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 期間自104 年12月1 日起至105 年11月30日止,且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 光碟11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且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非 法重製光碟,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保護智 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書、YAHOO 拍賣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 稽,復有盜版光碟11片扣案可佐,依上揭說明,應依修正後 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係 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扣案之PS2 遊戲主機1 臺,係將原遊戲主機改裝,以供 讀取上開非法重製之盜版遊戲光碟所用,為被告所有,且係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並有PS2 遊戲主機1 臺扣案可佐,依上揭說明, 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且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是聲 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 請書就上開盜版光碟11片部分,誤引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作為聲請依據,然該等物品 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自不受聲請意旨誤載法條之拘束,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規定,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逸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