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6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文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110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文凱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沈文凱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18時4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至 與港墘路交岔路口,竟未注意變換行進方向前,應先確認後 方有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安全無虞,竟貿然左轉;適郭羿 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搭載闕鈺琪自沈文凱後方 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致其機車前輪及沈文凱機車後輪碰 撞,郭羿均、闕鈺琪人車倒地,闕鈺琪因此右側遠端腓骨骨 折、右側外踝骨折,因認沈文凱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闕鈺琪提告沈文凱,公訴意旨認沈文 凱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闕鈺琪撤回告訴,依上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