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麗雯
選任辯護人 林宜家律師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許郁涵
溫舜銘
白松記
許益銘
吳智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
288 號、第11852 號、第13601 號、104 年度偵字第88號、第84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麗雯、吳智輝、許郁涵、溫舜銘、白松記、許益
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