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04年度,1號
SLDM,104,金重訴,1,2017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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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麗雯



選任辯護人 林宜家律師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許郁涵



溫舜銘




白松記




許益銘



吳智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1
288 號、第11852 號、第13601 號、104 年度偵字第88號、第84
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麗雯吳智輝許郁涵溫舜銘白松記、許益
銘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自
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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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