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7號
KLDV,106,補,7,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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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莊仁傑
      劉欽
      陳海塗
被   告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7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另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應暫徵收1655元(即暫免徵收1655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1655元,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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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辰信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