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6號
KLDV,106,補,16,2017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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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劉華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修丕豹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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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