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9號
KLDV,106,司促,89,2017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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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一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
  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
  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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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