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6號
KLDV,106,司促,476,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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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洪珮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柒元,
  及其中本金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5月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
    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
    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連續5日將
    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
    000000-000:以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105年6月22日止,尚有新臺幣113,457
    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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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