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6號
KLDV,106,司促,336,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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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承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
  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1
  月29日起至95年1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
  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106年1月12日止累計204,341元未給付,其中72,197元
  為本金、132,06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文彬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2197 │     │1月1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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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