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0號
KLDV,106,司促,320,2017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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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顏立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一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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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