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011號
SLDV,106,司促,11011,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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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雪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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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