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號
KLDV,106,司促,119,2017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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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鈺晴
      黃富裕
      賴敏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黃富裕黃鈺晴賴敏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黃鈺晴賴敏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
    玖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鈺晴於民國(下同)98年間至103年間邀同債
    務人黃富裕賴敏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46,787元
    (其中,黃富裕賴敏庭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16,855元
    ;賴敏庭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29,932元)。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黃鈺晴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146,787元(其中,黃富裕賴敏庭為連帶保證之
    部分為116,855元;賴敏庭為連帶保證之部分為29,932
    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富裕賴敏庭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富裕、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6855│鈺晴、賴敏│7月01日起  │      │六二     │
│  │元  │庭    │      │      │       │
├──┼───┼─────┼──────┼──────┼───────┤
│ 002│新臺幣│黃鈺晴、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9932 │敏庭   │7月01日起  │      │六二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富裕、黃│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6855│鈺晴、賴敏│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黃鈺晴、賴│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932 │敏庭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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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