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4號
KLDV,105,重訴,14,2017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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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追加原告 張心梅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一慶
      陳宏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祖美徐琦瑋徐艾芸因本院105 年度
重訴字第14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8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僅繳納部分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3,333,33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26,088 元,扣除上訴人業已繳納之150,000 元,上
訴人應再補繳176,08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6,
08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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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