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異想世界森林悠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春燕等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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