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5年度,1943號
KLDV,105,基小,1943,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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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943號
原   告 國揚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振江
訴訟代理人 劉連財
被   告 朱祟崑
      吳建岳
      張志忠
      黃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祟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吳建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張志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麗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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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