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6號
KLDM,106,聲,76,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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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浩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楊浩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00221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 月 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7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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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