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75號
KLDM,106,聲,75,2017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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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阿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阿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阿義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6 月確定,於法務部矯正署基 隆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 第3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㈡施用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00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 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4 年度基簡字第13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2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與 前揭㈢案件接續執行,於104 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 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5 月2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5 月6 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 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212 號函及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 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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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