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13號
KLDM,106,聲,113,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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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寬義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寬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廖寬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 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1年8月確定在案 ,於民國98年4月6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 1060100238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1月 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02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8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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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