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6年度,110號
KLDM,106,基簡,110,2017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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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引用詳如後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記載內容外,並另補充、更正記載如下:
㈠前科紀錄應補充記載為:鄭立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03 度毒聲字第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072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嗣其因履行未完成,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依職權撤銷原處分,並以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6 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4 年度基簡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甲案件);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先後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件);本 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 稱丙案件);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7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下稱丁案件)。嗣上開甲乙丙丁案件,嗣經本 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定,並於105年1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已執行論。
㈡證據部分:有勘察採證同意書1 紙附卷可憑,且「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記載為「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 偵字第2401號卷,第6頁、第8頁】。
二、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所明 定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鄭立所為,係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查,被告有上揭所載之犯罪前案紀錄暨科刑執行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玆審酌被告經上開觀察、勒戒及刑罰矯治後,竟未戒除毒癮 之惡習,而再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暨科刑執行之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佐憑,是其故意再犯本 件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全然不顧,足認其自制力薄弱,有使 其接受相當刑罰處遇之必要,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 態度良好,而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 其施用次數、時間、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暨其 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及其施用次數1 次、 就上開累犯之刑加重事由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從輕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 標準,用以鼓勵被告內心生起戒毒決心,日後不要再碰毒品 ,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要為關心自己的家人多想想,亦宜 自我反省己心,以真心誠意地去戒毒,勿心存僥倖,否則, 施用毒品種如是因、得上開如是果,後悔會來不及,且若有 人欲販賣毒品給自己者,自己宜嚴正告知該販賣毒品人欲報 警捉之,則無人敢接觸自己,如此,自己可以安心戒絕毒癮 ,不碰毒品,且乘目前自己還來的及回頭,人生只有一次機 會而已,凡走過的人生也不會再重來過1 次,好好把握自己 的人生之旅,不要一直施用毒品,一再想要硬擠進獄牢世界 ,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何必呢?自己好好思惟換 個正向有益自己及家人的戲碼劇本,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修 好自己的戒毒心,重新過著不吸毒、不殘害自己,因為人在 的時候,以為來日方長什麼都有機會,其實人生是減法,過 一日,就少一日,多給自己說聲對不起,這些年一直沒學會 愛自己!在乎我的人,我會加倍在乎!自己需要自己疼,不 要在心情糟爛差的時候,去施用毒品,況且人生是減法,過 一日,就少一日,有時候,沒有下一次,沒有機會重來,沒 有暫停繼續;有時候,錯過了現在,就永遠永遠的沒機會了 ,自己用心甘情願的戒毒心,自願改過,早日回頭,永不嫌 晚,親近有德,遠避凶人,惡念不存,行善福報,善惡兩途 ,禍福攸分,一切唯心自召,因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 永無惡曜加臨,常有百福駢臻,千祥雲集,近報則在自己, 是正邪善惡完全繫在自己這念心之當下抉擇,亦請被告不要 一直吸毒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 何必如此為呢?本來是自由快樂人,如今變成犯罪人,豈不 可惜哉,好的頭腦智慧用在不好的地方,是很可惜、遺憾的 ,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若自己欲永續吸毒殘害自己者



,是沒救,職是,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 視己心一念當下善惡念,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 之,因此,自己不吸毒殘害自己,不要蓄存毒在自己體內, 更不要用錢換毒害自己,自己給自己一條光明路,自己多存 些錢,不要把錢供毒販損友用,這樣才是對自己好、親人好 、大家好的人生劇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件簡易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 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 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
被 告 鄭立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8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6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基



簡字第1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5年7月19日 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於105年11月2日至3日晚上11時許,在彰 化縣某工地,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5日凌 晨1時17分許,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接受 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 上情。
三、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立坦承不諱,被告為警查獲後 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 確認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 該公司於105年11月16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基隆 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 編號:000-0000)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其 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5 日
檢察官 林 婉 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曹 俊 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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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