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05年度,1號
KLDM,105,交簡上附民,1,2017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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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榮治
      宋春枝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偉
被   告 戴瑋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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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