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號
CYDV,106,補,9,2017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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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錢竑溢
輔 助 人 錢濟時
被   告 陳麗玲
      郭柏逸
      張捷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嘉義
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為嘉義市○區○○街000
巷 0 弄 000 號 11 樓 3 建物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所訂
立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被告郭柏逸張捷斯應將上開不動產
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係請
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回復登
記為被告陳麗玲所有。原告所為先位聲明雖主張 2 項標的,但
實係以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為手段(理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認該 2 項標的互為競合;又其先、備位聲明所為之
請求,屬應為選擇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應以該標的之價
額計算。查前開土地面積為 2,550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為
20000 分之 71,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21,900
元,其價值為198,250 元【計算式:2,550㎡× 21,900 元 / ㎡
× 71/20000 = 198,2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上開建物
課稅現值為 389,100 元,有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課稅明細
表為佐。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587,350元,而原告主張對於被告
陳麗玲之債權額則為 1,079,515 元。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 587,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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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