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6號
CYDV,106,補,6,2017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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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劉鴻銘
被   告 拜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仲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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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拜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