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阮氏環
被 告 財團法人利河伯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基
督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72,7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